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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




 
  「 愛 心 子 專 戶 」 撥 款 為 長 者 送 上 應 節 子 。  
 

「 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 」 成 立 目 的
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 於 1995 年 成 立 , 透 過 傳 播 媒 介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作 橋 樑 , 匯 聚 廣 大 讀 者 的 捐 款 , 幫 助 社 會 上 貧 困 、 弱 勢 社 群 。

( 一 ) 透 過 撥 款 , 資 助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開 展 有 關 直 接 幫 助 貧 困 、 弱 勢 社 群 的 計 劃 , 以 填 補 現 有 服 務 的 空 隙 及 資 源 不 足 。

( 二 ) 透 過 讀 者 捐 款 , 幫 助 社 會 上 突 遭 變 故 、 三 餐 不 繼 、 缺 錢 醫 病 、 沒 錢 讀 書 等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的 家 庭 , 跨 過 難 關 。 *

基 金 使 命 :
實 踐 「 生 命 因 你 變 得 好 」 的 信 念 , 希 望 社 會 上 的 貧 苦 大 眾 , 藉 社 會 人 士 的 支 持 , 感 受 到 愛 與 關 懷 , 生 活 得 到 改 善 , 生 命 顯 出 尊 嚴 。

社 會 服 務 資 助 計 劃
 
  蘋 果 基 金 申 請 攻 略 研 討 會 中 , 董 事 及 幹 事 即 場 回 答 機 構 提 問 。  
 

( 一 ) 任 何 非 牟 利 慈 善 機 構 / 團 體 均 可 申 請 。

( 二 ) 蘋 果 愛 心 基 金 委 員 會 由 社 會 服 務 界 專 業 人 士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組 成 , 負 責 審 核 申 請 及 作 出 撥 款 建 議 。

( 三 ) 蘋 果 愛 心 基 金 委 員 會 每 季 ( 即 三 月 、 六 月 、 九 月 、 十 二 月 ) 舉 行 會 議 審 批 計 劃 書 , 2009 年 季 度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分 別 為 : 2 月 6 日 、 4 月 30 日 、 7 月 31 日 、 10 月 30 日 , 詳 情 將 刊 於 《 蘋 果 日 報 》 暖 流 版 。

( 四 )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兩 個 月 , 會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。

( 五 ) 申 請 的 評 審 標 準 為 :
  (1) 計 劃 的 服 務 或 活 動 是 在 香 港 舉 行
  (2) 有 關 直 接 幫 助 貧 困 、 弱 勢 社 群 的 計 劃 將 獲 優 先 考 慮
  (3) 已 獲 其 他 基 金 資 助 的 計 劃 將 不 獲 資 助

申 請 及 撥 款 須 知
 
  社 福 機 構 獲 蘋 果 基 金 資 助 教 導 長 者 耍 太 極 防 跌 。  
 
 
  「 社 福 機 構 專 戶 」 撥 款 予 機 構 , 舉 辦 音 樂 訓 練 以 提 升 兒 童 的 學 習 能 力 。  
 

( 一 ) 蘋 果 基 金 在 計 劃 開 始 前 發 放 獲 批 款 額 的 八 成 , 餘 額 將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憑 單 據 發 放 。 如 批 款 額 在 港 幣 5 千 元 或 以 下 , 計 劃 開 始 前 會 一 次 過 發 放 全 數 撥 款 。
( 二 ) 獲 撥 款 的 計 劃 須 於 預 訂 計 劃 年 期 內 完 成 , 逾 期 未 完 成 的 計 劃 , 機 構 須 把 有 關 撥 款 退 回 本 基 金 。
( 三 ) 評 估 報 告 安 排 如 下 :
  (1) 計 劃 舉 辦 時 期 超 過 一 年 : 每 半 年 提 交 中 期 報 告 ;
  (2) 計 劃 舉 辦 時 期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: 計 劃 中 段 提 交 期 中 報 告 ;
  (3) 計 劃 舉 辦 時 期 少 於 六 個 月 或 以 下 : 只 需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;
  (4) 所 有 計 劃 都 需 要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及 財 政 報 告 。
( 四 ) 機 構 須 於 計 劃 完 結 後 兩 個 月 內 , 提 交 期 末 報 告 及 財 政 報 告 , 以 及 夾 附 所 有 與 該 計 劃 有 關 的 單 據 正 本 、 收 費 證 明 、 參 加 者 出 席 表 、 活 動 照 片 及 宣 傳 品 樣 本 。 任 何 與 計 劃 有 關 的 宣 傳 品 , 均 須 清 楚 展 示 由 「 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 撥 款 」 , 而 宣 傳 上 刊 登 有 關 基 金 的 標 誌 式 樣 須 先 經 本 基 金 審 批 。
( 五 ) 活 動 須 如 期 進 行 , 如 若 計 劃 內 容 有 所 任 何 改 動 , 必 須 預 先 向 本 基 金 以 書 面 申 請 並 獲 得 同 意 方 可 進 行 。
( 六 ) 有 關 項 目 開 支 單 項 超 過 $ 5, 000 , 須 提 供 3 個 報 價 資 料 ; 超 過 $ 50, 000 , 須 提 供 5 個 報 價 資 料 。
( 七 ) 將 所 有 註 明 編 號 之 單 據 整 齊 地 貼 於 A4 紙 上 ( 單 面 ) , 購 買 者 須 於 單 據 上 以 正 楷 簽 署 , 並 在 單 據 邊 緣 蓋 上 機 構 印 章 作 實 。
( 八 ) 如 單 據 以 感 熱 紙 印 出 ( 如 : 超 級 市 場 單 據 ) , 須 先 影 印 , 然 後 將 正 本 貼 在 副 本 旁 。
( 九 ) 所 有 發 票 、 送 貨 單 及 報 價 單 不 能 作 為 付 款 證 明 。
( 十 ) 如 單 據 上 沒 有 提 供 足 夠 資 料 以 顯 示 在 何 處 購 買 該 物 品 時 , 請 要 求 該 公 司 蓋 上 印 章 。 若 該 公 司 沒 有 印 章 , 機 構 須 補 充 資 料 : 公 司 的 名 稱 、 地 址 及 電 話 。
( 十 一 ) 如 機 構 未 能 按 時 呈 交 報 告 及 單 據 , 本 基 金 有 權 不 發 放 餘 下 撥 款 。
( 十 二 ) 蘋 果 基 金 會 或 會 派 員 出 訪 獲 資 助 的 機 構 / 團 體 , 又 或 要 求 機 構 每 季 提 交 報 告 。

申 請 手 續

申 請 者 須 摘 要 輸 入 「 社 會 服 務 資 助 計 劃 申 請 表 」 , 並 以 附 件 形 式 用 電 郵 遞 交 , 另 把 已 簽 署 及 蓋 印 之 申 請 表 正 本 連 同 詳 細 計 劃 書 及 獲 豁 免 繳 稅 的 慈 善 機 構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寄 交 蘋 果 基 金 。

地 址 :
香 港 將 軍 澳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駿 盈 街 八 號 一 樓
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
查 詢 電 話 : 2990 8688
傳 真 : 3711 2468
電 郵 : mailto:adfund@appledaily.com

* 機 構 如 遇 個 案 有 經 濟 困 難 , 可 直 接 下 載 「 機 構 轉 介 表 格 」 填 妥 後 電 郵 給 蘋 果 日 報 慈 善 基 金 申 請 援 助 。
各 類 表 格 下 載 : http://charity.appledaily.com.hk/form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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